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26 19:16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監獄、少年輔育院、看守所、少年觀護所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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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簡任視察人員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:
 (一) 曾任監、院、所首長三年以上成績優良,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。
 (二) 曾任本部監所司科長三年以上並曾在監、院、所服務五年以上成績
      優良,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。
 (三) 曾任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務科科長三年以上並曾在監、院、所服
      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,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