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督導考核與經費來源:
(一)辦理緩起訴處分之各該機關(構)及人員,對於被告之個人資料應
妥為處理保管,並注意保密。
(二)相關人員之績效考核標準如下:
1.檢察官: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
緩起訴處分經確定者,每件並加辦案總成績零點零一分,如於緩
起訴期滿未被撤銷者,每件再加辦案總成績零點零一分。
2.檢察事務官:因辦理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者,得依法務部及所
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(以下簡稱獎懲要點)之規定酌
予獎勵。
3.觀護人:因辦理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者,得依獎懲要點之規定
酌予獎勵。
4.書記官:因辦理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者,得依獎懲要點之規定
酌予獎勵。
5.協助執行之其他機關(構)公務員:執行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
者,得建請其所屬機關依公務員獎懲相關規定酌予獎勵。
6.其他民間團體或個人:執行成績優良者,除建請其主管機關酌予
獎勵或補助外,並得選聘為該署(團體)榮譽觀護人,或於司法
節提報法務部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由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予
以公開表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