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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9
九、督導考核與經費來源:
(一)辦理緩起訴處分之各該機關(構)及人員,對於被告之個人資料應
      妥為處理保管,並注意保密。
(二)相關人員之績效考核標準如下:
      1.檢察官: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
        緩起訴處分經確定者,每件並加辦案總成績零點零一分,如於緩
        起訴期滿未被撤銷者,每件再加辦案總成績零點零一分。
      2.檢察事務官:因辦理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者,得依法務部及所
        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(以下簡稱獎懲要點)之規定酌
        予獎勵。
      3.觀護人:因辦理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者,得依獎懲要點之規定
        酌予獎勵。
      4.書記官:因辦理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者,得依獎懲要點之規定
        酌予獎勵。
      5.協助執行之其他機關(構)公務員:執行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
        者,得建請其所屬機關依公務員獎懲相關規定酌予獎勵。
      6.其他民間團體或個人:執行成績優良者,除建請其主管機關酌予
        獎勵或補助外,並得選聘為該署(團體)榮譽觀護人,或於司法
        節提報法務部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由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予
        以公開表揚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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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督導考核與經費來源:
(一)辦理緩起訴處分之各該機關(構)及人員,對於被告之個人資料應
      妥為處理保管,並注意保密。
(二)相關人員之績效考核標準如下:
      1.檢察官: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
        緩起訴處分經確定者,每件並加辦案總成績零點零一分,如於緩
        起訴期滿未被撤銷者,每件再加辦案總成績零點零一分。
      2.檢察事務官:因辦理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者,得依法務部及所
        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(以下簡稱獎懲要點)之規定酌
        予獎勵。
      3.觀護人:因辦理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者,得依獎懲要點之規定
        酌予獎勵。
      4.書記官:因辦理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者,得依獎懲要點之規定
        酌予獎勵。
      5.協助執行之其他機關(構)公務員:執行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
        者,得建請其所屬機關依公務員獎懲相關規定酌予獎勵。
      6.其他民間團體或個人:執行成績優良者,除建請其主管機關酌予
        獎勵或補助外,並得選聘為該署(團體)榮譽觀護人,或於司法
        節提報法務部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由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予
        以公開表揚。
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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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督導考核與經費來源:
 (一) 辦理緩起訴處分之各該機關 (構) 及人員,對於被告之個人資料應
      妥為處理保管,並注意保密。
 (二) 相關人員之績效考核標準如下:
      1 檢察官: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
        緩起訴處分經確定者,每件並加辦案總成績零點零一分,如於緩
        起訴期滿未被撤銷者,每件再加辦案總成績零點零一分。且如年
        度總評辦理成績優良者,並得依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
        件處理要點 (以下簡稱獎懲要點) 之規定酌予獎勵。
      2 檢察事務官:因辦理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者,得依獎懲要點之
        規定酌予獎勵。
      3 觀護人:因辦理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者,得依獎懲要點之規定
        酌予獎勵。
      4 書記官:因辦理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者,得依獎懲要點之規定
        酌予獎勵。
      5 協助執行之其他機關 (構) 公務員:執行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
        者,得建請其所屬機關依公務員獎懲相關規定酌予獎勵。
      6 其他民間團體或個人:執行成績優良者,除建請其主管機關酌予
        獎勵或補助外,並得選聘為該署 (團體) 榮譽觀護人,或於司法
        節提報法務部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由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予
        以公開表揚。
 (三) 各檢察機關因辦理緩起訴處分所需之相關經費,應編列年度預算支
      應,但不足部分得結合社會資源予以支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