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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2.12 06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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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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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
廢止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
4
四、申訴應由收容人本人以言詞或書面提出,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 加瞭解,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。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處理小組再加 評議,必要時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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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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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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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5
立法理由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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