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,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,應於處 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,為符合上開施行細則之規定,爰以修正。
1.為符合實務現況,爰作文字修正。 2.另將現行要點重複之標點符號刪除。 《附件一修正說明》 附件格式與現行格式不符,予以刪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