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5 15:07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
第 11 條
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。
二、監察對象。
三、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。
四、受監察處所。
五、監察理由。
六、監察期間及方法。
七、聲請機關。
八、執行機關。
九、建置機關。
前項第八款之執行機關,指蒐集通訊內容之機關。第九款之建置機關,指
單純提供通訊監察軟硬體設備而未接觸通訊內容之機關。
核發通訊監察書之程序,不公開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