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0.13 18:00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第 6 條
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,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,提出於原
受理申報機關(構)申請更正,原申報表不得抽換;其採網路申報方式者
,得自行更正後重新上傳申報資料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