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6 條
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
網路申報無庸向受理申報機關(構)申請更正,僅須自行更正後並上傳即可,爰增列
本條後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