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後發現錯誤,均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 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更正,保險商品部分得簡化逕以 104 年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之保險資料辦理更正,向申報之「最後保存機關」 以含括聲明方式一次更正數年度申報資料,申報人倘具有數職務,同時向 監察院及政風機構申報者,則需各辦理更正 1 次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條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12 條規定參照,申報資料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時,雖無明文規定, 惟將申報資料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,既使任何人均得隨時查閱申報資 料,依舉輕明重法理,自應類推適用同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始允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