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行政函釋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6 條
1.
發文日期:105.04.06
要  旨:
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後發現錯誤,均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
辦法第 6  條規定辦理更正,保險商品部分得簡化逕以 104  年公職人員
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之保險資料辦理更正,向申報之「最後保存機關」
以含括聲明方式一次更正數年度申報資料,申報人倘具有數職務,同時向
監察院及政風機構申報者,則需各辦理更正 1  次
2.
發文日期:102.10.02
要  旨: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 條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
12  條規定參照,申報資料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時,雖無明文規定,
惟將申報資料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,既使任何人均得隨時查閱申報資
料,依舉輕明重法理,自應類推適用同辦法第 12 條第 3  項規定始允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