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11 02:57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
第 6 條
受理申報機關(構)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,應將申報資料審核,彙整列冊
,供人查閱。總統、副總統及縣(市)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受理申報機關
(構)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,予以審核彙整列冊,供人查閱。
總統、副總統、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試、監察各院院長、副院長、政務
人員、立法委員、直轄市長、縣(市)長、直轄市議員、縣(市)議員等
人員之申報資料,除應依前項辦理外,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
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。
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,其受理申報機關(構)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
之日上網公告一年。
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,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、監察院定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