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4 07:18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
第 12 條
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通報或轉介方式,得以言詞、電話通訊、電信傳真
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為之,並以書面記錄之。
前項通報或轉介作業,應注意維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秘密或隱私,不
得洩漏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