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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
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通報或轉介方式,得以言詞、電話通訊、電信傳真
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為之,並以書面記錄之。
前項通報或轉介作業,應注意維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秘密或隱私,不
得洩漏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