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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
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(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)
現行
第 28 條
警察機關應於知悉案件發生後,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、人身 安全、關懷服務及必要協助,並應自知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絡資訊起 二十四小時內,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或分會提供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