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4 21:21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
3
三  健康檢查,應就身體及精神狀態行之,並應詢明受檢查人家屬及其本
    人平日健康情形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