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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3
三  健康檢查,應就身體及精神狀態行之,並應詢明受檢查人家屬及其本
    人平日健康情形。
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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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健康檢查,應就身體及精神狀態行之,並應詢明受檢查人家屬及其本
    人平日健康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