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4 20:47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
17
十七  對於日常保健事務,應按照監獄行刑法及辦理監獄行刑注意事項有
      關規定辦理。
      觀護所應參照前項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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