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6 01:36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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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  已逾有效期限之藥品,不得給予病患服用,安眠藥等劇性藥物,應
      監督服用,以防意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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