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3 08:57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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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  病患需用貴重藥物或營養品,監所不能供應時,應速通知其親友或
      代向慈善團體募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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