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15
十五  病患需用貴重藥物或營養品,監所不能供應時,應速通知其親友或
      代向慈善團體募用。
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
15
十五  病患需用貴重藥物或營養品,監所不能供應時,應速通知其親友或
      代向慈善團體募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