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5 01:47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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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  監所醫療設備不足時,應商請當地衛生機構協助,必要時,得聲請
      移送病監治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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