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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14
十四  監所醫療設備不足時,應商請當地衛生機構協助,必要時,得聲請
      移送病監治療。
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
14
十四  監所醫療設備不足時,應商請當地衛生機構協助,必要時,得聲請
      移送病監治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