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29 10:11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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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十四  少年入所攜帶或送入之藥品,應設簿登記,並經醫師檢查許可後
        轉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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