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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74
七十四  少年入所攜帶或送入之藥品,應設簿登記,並經醫師檢查許可後
        轉給。
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
74
七十四  少年入所攜帶或送入之藥品,應設簿登記,並經醫師檢查許可後
        轉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