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6 02:07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
73
七十三  少年入所攜帶或家長送入之金錢物品,準用「受刑人金錢物品保
        管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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