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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73
七十三  少年入所攜帶或家長送入之金錢物品,準用「受刑人金錢物品保
        管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
73
七十三  少年入所攜帶或家長送入之金錢物品,準用「受刑人金錢物品保
        管辦法」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