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29 06:29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
72
七十二  法院送達少年之文書,少年觀護所應設簿登記,並盡速轉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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