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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72
七十二  法院送達少年之文書,少年觀護所應設簿登記,並盡速轉給。
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
72
七十二  法院送達少年之文書,少年觀護所應設簿登記,並盡速轉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