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5 20:46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
59
五十九  少年觀護所應嚴密戒護,以預防暴動、脫逃、自殺、鬥毆事件之
        發生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