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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59
五十九  少年觀護所應嚴密戒護,以預防暴動、脫逃、自殺、鬥毆事件之
        發生。
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
59
五十九  少年觀護所應嚴密戒護,以預防暴動、脫逃、自殺、鬥毆事件之
        發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