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4 13:01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
50
五十  少年主副食應照少年觀護所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及部訂標準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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