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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50
五十  少年主副食應照少年觀護所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及部訂標準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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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
50
五十  少年主副食應照少年觀護所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及部訂標準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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