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8 06:13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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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七  少年習藝,應針對當地經濟環境及物品供求狀況,就具有技術性
        之科目,妥為選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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