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6 11:59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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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收容少年與羈押少年之處所應嚴為分界,同案少年應分別配房,男女
    少年亦應嚴為分界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