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2
二  收容少年與羈押少年之處所應嚴為分界,同案少年應分別配房,男女
    少年亦應嚴為分界。
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
2
二  收容少年與羈押少年之處所應嚴為分界,同案少年應分別配房,男女
    少年亦應嚴為分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