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20 09:31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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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  少年照相時,應穿著學生制服,在胸前懸掛有編號之名牌,名牌為
      橫十公分、縱五公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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