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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12
十二  少年照相時,應穿著學生制服,在胸前懸掛有編號之名牌,名牌為
      橫十公分、縱五公分。
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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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  少年照相時,應穿著學生制服,在胸前懸掛有編號之名牌,名牌為
      橫十公分、縱五公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