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5 05:58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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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  收容少年如改依刑事訴訟程序羈押時,應即以羈押少年處遇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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