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10
十  收容少年如改依刑事訴訟程序羈押時,應即以羈押少年處遇之。
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
10
十  收容少年如改依刑事訴訟程序羈押時,應即以羈押少年處遇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