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02 12:55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
第 21 條
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法官或檢察官之通知,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