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觀護所非有該管法官或檢察官之通知,不得將被收容之少年釋放。
被收容之少年移送感化教育機構者,應附送調查表、身分單及觀護鑑別之 紀錄。
被收容之少年在所死亡者,應即報告該管推事、檢察官,並通知其家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