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30 23:15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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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禁止進入。
 (一) 酒醉、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。
 (二) 攜帶槍砲、彈藥、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宜於在本院、檢持有
      之物品者。
 (三) 未經許可,攜帶攝影、錄影、錄音等器材者。
 (四) 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。
 (五) 拒絕安全檢查者。
 (六) 其他認為有妨礙民眾出庭或洽公之權益,或擾亂本院、檢秩序之虞
      者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