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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注意事項 4
四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禁止進入。
 (一) 酒醉、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。
 (二) 攜帶槍砲、彈藥、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宜於在本院、檢持有
      之物品者。
 (三) 未經許可,攜帶攝影、錄影、錄音等器材者。
 (四) 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。
 (五) 拒絕安全檢查者。
 (六) 其他認為有妨礙民眾出庭或洽公之權益,或擾亂本院、檢秩序之虞
      者。
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訂定
4
四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禁止進入。
 (一) 酒醉、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。
 (二) 攜帶槍砲、彈藥、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宜於在本院、檢持有
      之物品者。
 (三) 未經許可,攜帶攝影、錄影、錄音等器材者。
 (四) 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。
 (五) 拒絕安全檢查者。
 (六) 其他認為有妨礙民眾出庭或洽公之權益,或擾亂本院、檢秩序之虞
      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