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9 00:10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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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 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,將筆錄整理完畢,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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