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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8
八  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,將筆錄整理完畢,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。
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
8
八  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,將筆錄整理完畢,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。
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
8
  八  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,將筆錄整理完畢,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