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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0.15 16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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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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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4-3
四之三、有關本條例第六條之一案件之被告,對於財產來源的說明必須具 體、明確,倘無法為具體、明確之說明,致偵查機關無從核實者 ;或其說明經查證為虛偽者,屬於該條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 不實之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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