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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-3
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
一、本點新增。
二、為避免有關本條例第六條之一案件之被告,任意提出所謂「幽靈抗辯」,其對於
    財產來源之說明,必須具體明確,不能僅以「係他人贈與或向他人借款,而未具
    體指出何人」等抽象事由答辯,致偵查機關無從核實或其說明財產來源經查證為
    虛偽,屬於該條所指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