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27 04:31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
8
八  被告當日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者,應由承辦書記官當場製作「
    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」 (格式如附件四) ,將檢察官所命具保責付情
    形記明,交付被告或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收執,俾其得持單至法警室續
    辦手續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