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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8
八  被告當日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者,應由承辦書記官當場製作「
    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」 (格式如附件四) ,將檢察官所命具保責付情
    形記明,交付被告或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收執,俾其得持單至法警室續
    辦手續。
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
8
八  被告當日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者,應由承辦書記官當場製作「
    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」 (格式如附件四) ,將檢察官所命具保責付情
    形記明,交付被告或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收執,俾其得持單至法警室續
    辦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