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30 00:28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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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二、檢察官辦理案件,除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外,按收案順序輪分
        或抽籤定之,如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,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,
        並附於卷內或另卷保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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