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28 05:42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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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凡欲以言詞告訴、告發或自首者,一經按鈴,應由值勤法警導引入庭
    靜候訊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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